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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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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林立蓮       資料來源:人事室       聯絡資訊:lilien@kmuh.gov.tw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一、公務人員退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撫定期給與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二、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依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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