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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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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說明]

    步驟一: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至鄉鎮市區公所需攜帶文件資料: 
    1.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步驟二: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進行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步驟三:由本院社工師進行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

    步驟四:由醫院將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

    步驟五: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步驟六:約等待45天由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至各地區公所申請。

    ►內容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四維行政中心-07-3373390或3379079)

    (詳細申請規則請參考下方連結)

    [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醫療費用補助]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至各地衛生所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表。必備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效期內)。必備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者擇一檢附即可)。必備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必備

    (5)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必備

    (6)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或治療師簽署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咳嗽(痰)機、單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時須檢附】。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非直系親屬或配偶,須檢附申請委託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若有相關問題可洽尋各區衛生所或高雄市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洽詢電話:07-7131500。

    (詳細申請規則請參考下方連結)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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