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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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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物招領公告(113.2.15)
    發佈日期:113-02-15

    113年2月7日,於本院一樓拾獲信用卡一張

    請有遺失者於公告日起15日內,攜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院4樓政風室認領。如為代理人,請一併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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