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含護理學系、藥學學系、放射技術相關學系、醫學檢驗相關學系、營養相關學系、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臨床心理學系、語言暨聽力學系、社會工作學系、視光學系、醫管及公衛相關...等醫事學系學生。
二、申請時間:學校須於學生實習前提出公文申請,未經本院核准者恕不受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三、申請程序:學校提出公文申請。經本院同意收訓後,學校應於實(見)習學生報到前兩週檢附下列資料:
1.學生個人基本資料,(如附件1)。
2.學生個人大頭照1張(1吋或2吋皆可)。
3.學生個人一年內之體檢報告,包含:B型肝炎抗原/抗體、麻疹IgG、德國麻疹抗體(或MMR疫苗接種紀錄)及胸部X光,另實習產科、兒科加做麻疹及水痘。營養學系實習人員須符合餐飲從業人員規定。
4.實(見)習合約書。
5.學生實(見)習意外保險證明(影本即可)。
6.實(見)習保密切結書。
四、實習學生考核:依收訓單位及校方共同擬定之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規定:
1.實習學生應服從收訓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學負責人及各臨床教師之指導監督,謹慎從事醫療實習工作,重視病人隱私與感受,遵守醫療專業要求及資通安全。
2.實習學生必須參加收訓單位之臨床教學活動及全院學術活動。
3.實習期間應依收訓單位完成作業。
4.出勤請依收訓單位規定,如需請假,應立即通知臨床教師及收訓單位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及補修時數。無故曠課缺席者,一律通知校方,並應補足相對應之時數,始得核發實習成績。
5.實習期間應全程穿著規定之制服,若無規定之制服,請以整齊乾淨為主,勿奇裝異服。並配戴實習證,以資辨識。
6.實習期間對待病人及相關人員態度溫和有禮,注重病人隱私及病人安全。
7.其他未說明項目依收訓單位規定辦理之。
六、實習證明發給:
1.實習學生符合實習時數且實習考核成績合格,得申請實習證明。
2.由醫學教育中心製作實習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