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109年度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事宜
參與志願服務時數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並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爰符合獎勵規定者,由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檢附申請表、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個人志願服務時數紀錄(列印後簽名)於110年3月5日前送人事室辦理。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
<公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謹訂於108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3時30分辦理退休人員聯誼活動!有興趣參加的退休同仁請5月17日下班前報名~分機2462梁小姐
為應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考量退休(職)公(政)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已作修正,請退休人員依說明配合辦理。
為期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退休(職)且存有優惠存款人員瞭解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或銷戶事宜,銓敘部已製作說明文件1份,請各機關自107年6月11日起,轉交銓敘部依法製發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新計算之書面處分時,除自始無優惠存款權利者外,其餘應併同轉交該說明文件,已善盡提醒責任。
銓敘部1070605部退二字第1074516024號書函
說明文件-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退休(職)且存有優惠存款人員之優存續存手續或銷戶事宜(含銷戶申請同意書)
<公告>最近網路流傳「臺灣銀行於換存摺時蓋上『到期不續存』章,代表退休人員同意放棄辦理優惠存款」訊息並不正確,為讓所有公教人員獲得正確資訊,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提供澄清資訊如附件。
<公告>新制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上線了!
一、為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開發完成新制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領受人得以健保IC卡查詢會核撥新制退撫給與之支領紀錄,系統並提供下載列印功能,供領受人下載列印,請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多加利用,可連結至下列網址操作。
網址: https://www.payinfo.fund.gov.tw
二、領受人請先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健保卡註冊。可參考附件二使用說明,或逕洽該署資訊技術諮詢專線07-2318122。完成註冊後即可使用本查詢系統。
附件:本文、來函及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使用說明。
<公告 請退休人員注意~>
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與月撫慰金改為每月1日發給,
107年1月通知單已寄送,爾後將取消發放通知單;如有變動
時,則再另行通知。
<公告>有關銓敘部函為因應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有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及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說明如下:
一、因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未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致107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亦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二、有關107年1月1(一)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前:依現行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俸額表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一)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
1.待遇支給要點追溯自發布日以前生效時:
(1)已審定並發給支(兼)領月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日起之下一次月退休(職)金發放時,再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已審定並發給一次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待遇支給要點自發布日以後生效時: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二)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及公(政)務人員之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本文、附件
<公告>最近網路流傳一些對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的誤解資訊,為讓所有公教人員獲得正確訊息,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提供部分重要澄清資訊,請參閱附件說明。
附件連結
★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
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附件: 本文連結、行政院函連結
★★自107年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為每月1日發放★★
本文連結處
為提供本府員工多元福利措施,與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合作議定優惠方案,請同仁及退休人員多加利用。
*合約書
<公告>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相關消息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簡報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附件1退休所得調降參考附件
附件2年金改革十大重點
<公布>「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
有關銓敘部依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之初步方案,設計之「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已上線,請多運用線上試算或自行下載試算表(excel)進行試算,提供相關資訊連結如下: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221&Index=1
<公布>年金改革草案(另有信函通知)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電子郵件辦理。
二、總統府於106年1月19日下午公布年金改革方案初稿,為讓所有公教人員瞭解方案 草案初稿,提供相關資訊連結如下:
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News_Content.aspx?n=24EEE60D085C3437&s=C6B0C621CC28EBEF
附件一 讓年金永續:領得到,領得久-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重點
附件二 國家年金改革規劃方案(草案)
附件三 年金改革後的退休所得(公教人員)
函轉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因公成殘」等退休情形發放事宜補充說明。
一、旨揭行政院函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旨揭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揆其目的係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具有永業性有別,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爰退職政務人員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上開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三、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並經本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周知各主管機關在案,附為敘明。
附件:市府函、人事總處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如附件),下列事項請配合辦理。
二、依行政院函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綜合院函及相關規定,106年起三節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 支領月退休金在2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則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即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2500元以下;兼領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6666元以下;兼領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8750元以下者。
(二)因公成殘者。
(三)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
(四)撫卹遺族部分,依「公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繼續照護。
(五)退休職工部分,依修正前之條件,即「退職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者」予以照護。
四、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院函規定辦理。
附件:行政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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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相關規定修正彙整
ㄧ、公告通知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
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二、第二十三條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
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
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1.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
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
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事業之職務。
2.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3.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
務或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已再任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而
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仍照本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
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
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
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
金之權利。
三、依據上述條文之公務人員退休後如再任屬上開規定應停發月退休金範疇之
職務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目前為每
月新臺幣20,008元),自再任之日起,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退
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參照)。另依據總處給字第1050045130號函,其三節
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準此,自105年5月13
日起,不論再任全職或兼職工作,凡再任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
所定機關(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均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三節慰問金
及優惠存款利息(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應合併計算,
加總後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亦應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三節慰
問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四、至於退休法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再任1個或2個以上職務,且每月所
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依修正前規定不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
優惠存款利息者,則給予3個月過渡期,俾供其考量是否繼續任職;如選擇
繼續任職者,應自105年8月13日(含)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