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28日(一)下午5時,於本院中間樓梯3-4樓梯間拾獲現金一筆,請有遺失者於公告日起15日內,攜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院4樓政風室認領。如為代理人,請一併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份證件。
如逾上開期限未至本院領取,請改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認領
公告日期: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