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24(三),於本院臨時大門靠近藥局拾獲現金一筆。
請有遺失者於公告日起15日內,攜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院4樓政風室認領。如為代理人,請一併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份證件。
如逾上開期限未至本院領取,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