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13日(一)於本院院外停車場拾獲機車行照1張、現金1筆,請有遺失者於公告日起15日內,攜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院4樓政風室認領。如為代理人,請一併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份證件。
如逾上開期限未至本院領取,請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