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7日(四)於本院繳費機前拾獲現金1筆,請有遺失者於公告日起15日內,攜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院4樓政風室認領。如為代理人,請一併攜帶代理人本人之身份證件。
如逾上開期限未至本院領取,請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認領。